来宾专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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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诗词可以说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比拟的。唐诗宋词的美尽收于字词行间,中央电视台“诗词大会”的热播,让中国的传统文化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读者活跃,必有创作者愿意把诗词进行更加合理的编写。出版行业配合文化产业的发展,将更多优秀的诗集、文集奉献给读者。传统的文化的积淀必会使我国人民更具情怀,更有自信。“中国梦”不仅是经济的崛起,更是文化的崛起,出版行业在这次崛起中将担负重任,奋力向前。
书号方面有个需要注意的就是香港书号。香港书号价格便宜,但是仅限于在香港发行使用,和内地图书发行是两套系统。也就是说具有香港书号的图书是不允许在国内发行的。如果香港书号的图书在国内流通,会被定义为非法出版物遭到取缔。
所谓退出壁垒,是指一个产业中现有企业的经营困难,这一困难体现在价格持续地低于竞争水平但该企业仍然不能退出该产业。在理论上,一个较高退出壁垒的存在通常会产生三种后果:一是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额外的风险;二是会使市场出清变得非常困难,致使该产业长期维持供给过剩的格局;三会阻碍企业资源的必要转换。[注释]退出壁垒的构成因素通常素包括:资产专用性、退出的固定成本、政策法规障碍、企业集团的内部关系等。从前文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社组织沿着企业化、集团化、股份制的发展道路,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目前我国的出版社组织结构在整体上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有差距,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下,我国的出版社组织改革已经全面铺开,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到2010年底,我国将完成中央党政部门在京出版社、高校出版社以及所有地方的出版集团、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任务,一部分还要完成股份制改造任务,在转制、脱钩之后进一步推动产业集中和企业重组,组建中国出版的旗舰。[注释]可见,除了少部分公益性出版组织,我国的大部分出版社面临转企改制的任务,这一过程必然要求出版社进行组织结构的创新。在数字出版已成一种趋势的情况下,错过发展时机,对传统出版机构、技术提供商乃至整个产业来说,都将是一个损失。?但是数字出版的利润空间的限制,盗版,产品需求等等也会让众多出版机构吞噬‘毒药’。图书营销在中国,总体是线下推广为主,像畅销书营销的老三样:新书发布会、签名售书、图书评论长期消耗着营销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时常事倍功半,网上营销还不能极致性的应用,这种危险无疑会在新媒体时代的丛林中迷失方向。随着新媒体几何倍数的增长,我们经济活动中的每个人,不止是市场营销人员,也包括公司,者,学界和媒体,都应该审视社会性媒体,并做为一个严肃的商业和文化现象来看待。新媒体的发展,社会影响力营销逐渐形成一种强劲趋势,图书社群营销正是基于社会化媒体的巨大传播效应,在广阔的利基市场引导需求,这也将成为各出版机构营销竞争的制胜秘诀。内容衍生产品的创意与流通仍是现在的主要问题。除了建立自身的网上书店、电子书、读者俱乐部等等,我们似乎没有其他阵地,出版业的价值挖掘还远远没有到位。被图书形态束缚住手脚,而忽略多元内容的生成、表现形态的多样化、社群化网络的融合等等it因素,出版社网站,只能是一个信息孤岛。所以出版社网络能够为内容消费展示优势的就是,利用用户的力量创造增值内容,增值内容为什么不能是一个解决方案、专业百科、图书粉丝圈、播客?等等。
出版单位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
(一)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
1.版税方式
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
版税 = 图书定价(图书批发价)×发行数(印数、实际销售数)×版税率
如首次发行数不足千册,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支付的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版税率标准(参照):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
出版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
基本稿酬:将图书中应付酬部分的字数折合成千字数,再乘上每千字若干元的付酬标准
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原创30-100元,改编10-50元,汇编3-10元,翻译20-80元,注释(原创)
印数稿酬: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稠的1%计算
义务教育教材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2%计算
行政手段产品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3%计算
印数不足千册的部分,按千册计算
对印数稿酬的计付方式应在出版合同中明确写明
3.一次性付酬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
(二)报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
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每千字不低于20元的标准支付。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报酬。
(三)制作出版音像制品的付酬方式
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
(四)制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
参照有关作品的付酬标准
(五)已出版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付酬方式
出版单位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著作权人
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著作权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须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1.有法定例外的行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第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第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无法定例外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明知是上列各种侵犯复制品之一还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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