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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发文:八大政策措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2023/2/22 15:09:09发布49次查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
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鲁政字〔2018〕1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温比亚”台风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区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抗灾救灾,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实现了大灾之后无疫情,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排水排涝和灾毁工程修复取得积极进展,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迅速启动,抗灾救灾取得阶段性胜利,下一步将转入全面灾后重建阶段。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帮助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并实现提升发展,现就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灾后房屋和农业设施修复重建政策措施
(一)加大灾毁房屋修复重建补助力度。对房屋因灾倒塌、损坏的,在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再上浮50%,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3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3000元。对于灾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整村搬迁的村庄除外),将倒塌房屋和经鉴定为c级、d级的受损房屋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户在现有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000元和2000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不低于7000元(实际费用不足7000元的,按实际费用补助),拆除重建的户均补助1.7-2万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加大灾毁房屋及农业设施修复重建信贷支持力度。对灾毁房屋、蔬菜大棚、种植养殖等农牧渔业生产设施修复重建,鼓励金融机构放开信贷规模限制,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进行放贷。各级财政给予为期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贴息80%,个人负担20%。个人负担部分,在还本付息后给予返还奖励。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贷款担保,担保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再增加农民负担。各类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按照基准利率放贷的,均享受以上政策。(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担公司,相关市政府负责)
(三)指导灾区恢复重建科学规划和提档升级。省、市有关部门要指导灾区整体迁建和综合整治的村庄科学编制规划,把生产恢复与乡村振兴、产业振兴、大棚和养殖设施升级换代结合起来,把重建家园与美丽乡村建设、美丽村居建设、乡村旅游等结合起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将灾后恢复重建与各类农业综合试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特色优势产业结合起来,使恢复重建的过程成为群众居住条件改善、村庄变美、产业升级、设施提档、服务提升的过程。(省委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重建政策措施
(四)支持灾区水利工程隐患整治。根据灾毁水利工程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安排堤防、水库、渠道、泵站等防洪供水任务重的水毁工程以及水文、防汛指挥设施修复,恢复工程防洪供水等功能,确保2019年汛前完成水毁工程隐患“清零”。对病险水库尤其是头顶库,以及水闸、堤防、塘坝、泵站、河道等水利设施,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时限、责任人,实施除险加固、防洪治理等整治工程。以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加大河湖疏浚清障和日常管护力度,深入推进清河行动回头看、河湖“清四乱”、河湖非法采砂整治等专项行动,贯通农村河网水系,加快实施水安全保障规划,切实增强流域防洪排涝减灾能力。(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灾区交通市政设施修复重建。以受灾严重的地区为重点,按照“先抢通、后畅通”的原则,全力抢通中断公路,为恢复重建提供交通保障。落实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管养主体责任,普通国省道抢通保通和恢复重建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农村公路抢通保通和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建立省市协同机制,结合“四好农村路”、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行动”,科学编制修复重建方案,进一步优化路网布局,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加快项目建设审批、建设和验收速度,确保201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灾区公路桥梁修复重建任务,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统筹推进灾区供水供电、电信、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疗机构、便利店、农贸市场、公厕、体育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重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六)拓宽灾区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资金渠道。积极争取中央水利工程建设和道路水毁补助资金,统筹省级相关项目资金,重点向灾区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受理灾区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工程立项,尽快完成审批。对灾区水利工程、道路、桥涵、电力、供水、供暖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放开信贷规模限制,按不高于基准利率放贷。创新项目建设和投资运营方式,引导企业参与水利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积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发动广大群众投工投劳、捐资出力,参与修复重建。(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相关市政府负责)
三、物资建材和粮食蔬菜保障政策措施
(七)保证重点建材优质惠价及时供应。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建材需求,按照“就近供应、主动衔接、优质惠价、确保所需”的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建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线上建立“山东省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重点建材产品供应保障服务平台”,围绕灾区住房、种植养殖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将螺纹钢、线材、水泥、玻璃、钢管、薄膜等大宗建材纳入平台,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企业信息、产品行情等内容,加强供需双方信息沟通;线下建立工作专班,完善产供需三方重点企业、相应社会组织参与的联系制度和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抓好恢复重建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物流运输、市场动态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工作。通过线上线下沟通衔接、协调服务,为灾区群众提供既便利又保质优价的建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八)积极帮助灾区群众销售存粮。要动员和引导粮食企业敞开收购灾区农民存粮,积极开展“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灾区群众损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企业适当补贴。(省粮食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九)保证灾区粮食蔬菜市场供应。充实灾区成品粮油储备,增加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针对灾区粮食蔬菜肉蛋奶价格波动情况,综合运用区域调剂、动用储备、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及时应对,确保商品货源及时投放市场。(省粮食局、省商务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物价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支持灾区尽快恢复生产。加快实施土壤修复,加强农业种植养殖技术指导,选派专家深入田间地头,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抓好病虫害综合防治,搞好农作物抢收抢种,做到应收尽收、应种尽种。加强受灾畜禽场舍修缮、改造提升和搬迁重建,组织龙头企业与受灾农户、企业对接,利用未损毁的养殖场对畜禽优化组合饲养,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及时调拨调剂种苗、种畜禽、化肥、饲料、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物资,确保满足灾区恢复生产需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要向灾区倾斜,促进灾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一)维护恢复重建物资市场秩序稳定。积极做好运力储备和车辆调集工作,畅通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绿色通道,2018年10月1日前,对通行有关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运输救灾重建物资车辆优先快速免费放行,确保物资及时送达灾区。加强灾区商品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市场秩序稳定。(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四、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灾区恢复重建财政投入。省直有关部门要抓住中央补足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关于农业、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支持,结合省级相关项目资金安排,重点向灾区倾斜。各级统筹整合的涉农专项资金和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考虑灾区恢复重建需要,加大对灾区的倾斜力度,统筹用于恢复农业生产、房屋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采取财政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加大政府债券资金对灾区重建的支持力度,2019年安排潍坊市100亿元,对其他受灾地区也要加大倾斜力度,重点用于恢复重建。(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四)加大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支持力度。对灾区修复重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对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对企业发生的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利用免抵调库、留抵退税政策,加大对灾区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五、金融保险政策措施
(十五)加大灾区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灾区重建的倾斜力度,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和再贷款,加强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优先满足灾区信贷需求。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特色优势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灾区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贷款效率,免除对受灾农户和企业的中间业务收费。(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六)保证灾前已发放贷款稳定。对灾前已经发生的住房、蔬菜大棚、种植养殖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存量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做到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惜贷,不增加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调整为不高于基准利率。对贷款到期后因灾还款困难的,根据贷款主体意愿进行展期或重新约期。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尽快按规定予以核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七)加快灾后保险理赔进度。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保险责任,坚持“应赔尽赔”的原则,进一步向灾区充实专业人员和设备,加快报案受理、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进度,简化审批环节和理赔要件,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原则上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受灾理赔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好受灾群众保险理赔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为保险理赔创造良好环境。(省金融办、省农业厅、山东保监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八)积极创新惠民保险品种。各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灾区需求,创新保险产品。继续完善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建立保费分担机制,保障范围覆盖自然灾害公众责任和家庭房屋损失。完善大棚保险政策,将棚膜、钢架、墙体、保温被和棚内作物一并纳入保险范围,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采用保险期限为12个月的条款费率(棚内作物保险期限按实际生长周期)。对大棚造价或棚内作物价值较高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大棚保险商业补充产品,满足群众对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需求。扩大农业大灾保险、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各方抵御风险能力和水平。加大灾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推广力度,对向灾区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合作银行,优先纳入省级金融机构库,优先给予保费补贴、超赔风险补偿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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