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君从某知情人士处看到一份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开展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抓取新三板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公布的交易数据,获取纳税人交易时间、交易数量及涉及金额,被投资企业信息、买方信息等资料。
通过卖方个人名称与被投资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与系统中申报数据进行对比,筛选了“股权转让交易额在500万及以上应申报未申报”的风险疑点,并形成风险任务。
也就是说,若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可能被要求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即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高抛低吸赚的钱不需要缴税,缴税主要是指原始股东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如果无法核实成本就进行核定征收,税率为20%。
以下为文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