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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达新材料是否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ST仁智收关注函

2019/12/23 9:26:37发布205次查看
  12月18日,资本邦讯,*st仁智(002629)发布关注函。
  2019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将持有19.76%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行使。表决权委托后,平达新材料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泽虹。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表决权委托事项披露前1个月内,公司股价累计上涨59.73%,公司股票涨幅3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
  (1)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公司均披露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结合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的筹划进程,说明上述信息披露是否与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矛盾,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
  (2)公司进行全面自查,并提供完整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同时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知悉表决权委托事项至公司对外披露期间,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如有,说明具体买卖数量、获利情况、买卖股票原因以及是否利用相关内幕信息。
  2、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平达新材料成立于2019年12月10日。公司结合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筹划的背景、过程、目的等,说明平达新材料在成立的短时间内接受西藏瀚澧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原因;同时补充披露平达新材料是否有进一步收购公司股权的计划,并充分提示风险。
  3、公司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前后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以及公司董事会席位构成、管理层选任、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后续安排,说明平达新材料是否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是否存在控制权纠纷。如后续表决权委托双方发生分歧,各方及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
  4、公司结合西藏瀚澧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以及立案调查影响等,说明作出本次委托表决权安排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表决权行为是否实质构成股份转让。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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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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